山东:6月1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须标注公摊面积

烟台搜狐焦点 2021-05-19 09: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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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5月19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记者昨日获悉,山东省住建厅发布通知,自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关规定,将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在合同中

水母网5月19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记者昨日获悉,山东省住建厅发布通知,自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关规定,将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若储藏室、车位、车库按个销售,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12月底前,各市应全部实现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推行“互联网+网签”,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充分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端建设,逐步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及信息变更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房屋交易当事人提供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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