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义务教育阶段线下校外培训收费明起试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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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12月31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徐峰)12月28日,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台市教育局联合发布《关于烟台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确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试行新标准。
据了解,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联合发布的该项《通知》,是根据《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92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针对我市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事项制定的,旨在构建良好教育生态,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该《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按照《通知》规定,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收费适用本《通知》规定。学科类培训机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执行。
在收费标准方面,我市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基准收费标准核定为:义务教育阶段10人以下40元/课时·人次;10—35人31元/课时·人次;35人以上20元/课时·人次,上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标准课程时长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面向普通高中学生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需要提醒各类培训机构的是,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本通知规定的线下培训较高收费标准。
培训机构收取的学科类培训费,应按规定缴入银行专用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此外,《通知》要求,培训机构应按要求做好收费信息公开。要通过网站、办学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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