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房屋维修基金个人缴纳的标准是?

胶东在线 2017-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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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屋维修基金个人缴纳的标准是什么?应交到那里?为何会存在同一小区,缴纳标准不同的情况?

近日,问题编号为777367的网友留言咨询:请问,房屋维修基金个人缴纳的标准是什么?应交到那里?为何会存在同一小区,缴纳标准不同的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您好: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

1、多层住宅(七层以下,不带电梯),58元/平方米;

2、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66元/平方米;

3、高层住宅(十二层以上),118元/平方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2011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在此日期前办理初始产权登记并不需要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是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此款项用于物业企业启动活动、投入等所用)所以在此日期前就建成并办理初始产权登记的小区会出现同一小区,缴纳标准不同。

按照《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本办法实施前收取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按本办法补建、补交、续交后,变更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

相关政策法规可以在《烟台市市区维系资金业务服务平台》查询下载:http://222.173.220.12:8012/Index.aspx也可以拨打电话6601217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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