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发布《烟台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办法》共15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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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7月6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童佳怡 通讯员 孙洪安)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烟台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颁布的《办法》共15项条款,对不同类别标准化项目的资助额度、认定依据、申报流程和监督评价等要求进行了规范,企业较高可获得资助额度提至100万。
《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主持或参与标准修订及取得其他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主要资助范围有八项: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有效实施并取得突出成效的社会团体;承担国际、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完成创建的国家、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完成创建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其他在全市、全省、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标准化成果。
备受关注的资助额度也做了详细规定。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较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按照较高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50%执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标准,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10%-30%执行。此外,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较高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较高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给予较高10万元的资助。
企业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可分别一次性获得较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给予较高50万元的资助。获得5A级、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较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助。
《办法》要求,为确保资助资金的有效分配,对同一标准化项目已获得市级同类性质更高额度资助的不再重复进行资助。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的修订出台和贯彻落实,不仅是持续深入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有力保障,也将对引导和激励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持续优化提升区域标准化发展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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