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建小区首期必须配建幼儿园

烟台搜狐焦点 2018-10-12 13: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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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首期必须配建幼儿园 验收不合格不予办理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正在建设的居住区达到配建标准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

新建小区首期必须配建幼儿园

验收不合格不予办理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正在建设的居住区达到配建标准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标准。

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达不到3000人规模的,县(市、区)政府必须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具体由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监管协调。

本月,我省集中开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大幕拉开,省教育厅出台《山东省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老城区及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移民搬迁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让孩子就近入园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无规划、规划不足或者规划不落实、应建未建、应交未交、挪作他用等问题突出,造成了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加剧了“入园难”“入园贵”矛盾,必须坚决予以治理。

针对未规划幼儿园的居住区,《方案》指出,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居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规划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对正在建设的居住区达到配建标准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标准。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达不到3000人规模的,县(市、区)政府必须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具体由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监管协调。

针对规划幼儿园不足的居住区,《方案》要求,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县(市、区)政府协调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违反要求的开发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和使用不到位的居住区均在此次整治范围。根据《方案》,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居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如果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依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或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办理所占土地及校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闲置不用的,限期交付当地教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

对没有依规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部门应当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需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做好幼儿园教职工核编工作。对没有取得办学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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